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5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5〕45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成文日期 2015-09-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10-14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28

 

乌海市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戒毒条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45号)和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大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事关禁毒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我市吸毒人员持续增长,复吸率居高不下的的毒情形势,各区政府、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戒毒康复措施的落实,积极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努力减少毒品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为我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消费,全力打造毒品危害萎缩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1. 全面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领导体制、工作组织机构。

2. 工作经费、专(兼)职工作人员、基础设施保障得到全面落实。

3.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效执行率达到80%,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3年人员管控率达到70%。

4. 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戒毒人员就业率达到75%,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复吸率逐年下降。

5. 争取2016年底建成市级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参照附件1、2)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全面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成立全市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禁毒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禁毒委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禁毒办、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市禁毒委成员单位组成。各区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并成立由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按照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流程的要求,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办公室,认真履行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工作职责,按照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工作的要求,健全台账、档卡资料。同时,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各社区(村)均应成立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配齐工作人员。

各区应抓紧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各社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女性戒毒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配有女性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和康复专(兼)职人员应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

(三)强化经费保障。

各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每名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每年500元标准,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办公、吸毒检测、就业培训等实际工作的需求。各区应当参照社会工作者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禁毒专干工资经费。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以提高禁毒专干从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积极性。

(四)落实办公场所

全市各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均应设置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站(办公室),为社区戒毒和康复帮教谈话、吸毒检测、就业培训提供办公场所,社区戒毒和康复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

四、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

(一)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不得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不得出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人管控、脱管失控等现象。

(二)落实衔接措施。

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镇、街道办事处,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切实做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户籍地派出所、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的无缝衔接。

(三)及时签订协议。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的放矢地采取管理措施。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至少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至少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至少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至少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至少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至少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查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开展戒毒治疗。

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按时服药并定期不定时组织实施尿检,对发现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脱失、自动终止治疗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努力提高门诊的保持率。公安禁毒部门、社区戒毒和康复办公室应当与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六)促进就业安置。

各区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立足社区(村),依托企业,充分采取组织专门招聘会、重点推荐就业、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行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集中安置的规模和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七)加强信息维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依托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将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就业安置、家访谈话等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化管控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

五、切实履行职责

(一)加强协调指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经费保障。各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范围,指导基层综治部门统筹做好戒毒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

全市禁毒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使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检测、登记和管控,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对戒毒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工作以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采集、维护等工作,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拓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司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转社区康复人员的无缝衔接工作,要加强对戒毒场所内的禁毒宣传教育,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矫治和法律援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学校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识毒、防毒和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学生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帮助其家长脱毒康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就失业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结合自身特点深入开展面向各自工作对象的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教等群众性活动,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承担帮教职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开展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三)加强典型扶持。

各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创建示范单位(点)标准,迅速开展创建工作。市禁毒办要科学制定考评标准,重点扶持先进典型,对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单位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示范单位(点),并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市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作为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检查、年度考评、表彰奖励等工作。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附件:

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应当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专职人员配备到位、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成效较为突出的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相对较为繁重的旗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具体标准包括: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制定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

2旗县(市区)禁毒委员会每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不少于2次,组织专项检查督导不少于3次。

3旗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创建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4有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禁毒专干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

5有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有相对固定的办公用房,有戒毒康复人员活动场所,有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有吸毒人员管理档案。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悬挂统一样式的标示牌以及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上墙制度,配备桌椅、档案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6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根据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流动服务站,能够覆盖辖区所有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

7吸毒人员千人以上旗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能够容纳50人以上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百人以上旗县(市区)建立若干能够容纳10人以上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点,集中安置一批戒毒康复人员。

8真落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出所衔接、签订协议、定期尿检、定期谈话、关怀救助、就业安置、综合评估等措施,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工作计划。

9戒毒康复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

10戒毒康复效果得到有效巩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复吸率不超过30%,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


附件2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全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应当是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专职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到位、基础条件较好、成效较为突出的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标准包括:

1坚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制定禁毒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禁毒工作检查考评不少于3次。

2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按照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干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并招募一定数量的禁毒志愿者,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3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项经费,满足日常办公、吸毒人员管理等实际需要,禁毒专干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

4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站),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戒毒康复人员活动场所,有吸毒人员管理档案。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悬挂统一样式的标示牌以及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上墙制度,配备桌椅、档案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5建立考核制度,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纳入年度整体工作绩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6真落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出所衔接、签订协议、定期尿检、定期谈话、关怀救助、就业安置、综合评估等措施,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帐。

7建立信息登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戒毒康复人员动态管控、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信息录入系统,做到情况明、信息准。

8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禁毒宣传计划,经常性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设有固定的禁毒宣传栏。

9戒毒康复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80%以上。

10戒毒康复效果得到有效巩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复吸率不超过20%,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