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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71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成文日期 2016-11-23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1-09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办发〔201671

 

 

现将《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1123

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一、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区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到2020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区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镇救助保护体系。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四)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参与关爱服务。

(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三、构建农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区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区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支持农区居民带着子女进城定居,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要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住建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农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四、强化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市、区两级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区要将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民政、公安、教育、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察与指导,围绕个案解决发挥应有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对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置的整理与总结,摸索应对规律,梳理处置之道,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印发的《乌海市开展农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区要结合当地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开发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社区养老设施、青年服务设施、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等福利服务场所,提供紧急庇护场所。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发挥社工机构、志愿者作用,为留守儿童托管提供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农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监管与评估;注重社会资金的引导投入,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招聘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完善救助管理和福利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力量。 

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之中,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同时,要加强对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评估,建立服务竞争淘汰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舆情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宣传报道关爱保护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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