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市的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促进消防工作全面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监督、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担负本地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各类消防工作制度。
1、消防会议制度: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并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各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市区两级要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消防、工商、文化、治安、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城建、监察、规划、土地等部门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消防工作部署或开展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可随时召开。
2、消防报批审核制度: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必须事先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施工或投入使用。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相关业务审批时,要把建筑工程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批首要条件。凡是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土地部门不予划地,工商部门不予颁发执照,安全生产、文化部门、商务部门不予办证,并督促报批单位整改或完善手续后再进行审批。
3、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消防工作督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隐患,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经消防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其停产停业整改。对于产权不明确,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督整治。
4、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和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安消防部门职能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当好政府的参谋。要随时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抓好跟踪落实;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成好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真正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行警务公开,优化消防执法环境。
3、严格依法对所在地区单位、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执法检查到位、法律文书到位、跟踪整改到位”。
特别是要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关。
4、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范围,防止消防安全工作出现失控漏管。
5、着力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积极做好扑救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完善灭火预案,加大应用性训练和实地演练力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
二、强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一)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每年的消防目标考核工作与机关团体的实绩考核、企业事业单位的年检等工作相结合。
(二)各类工业园区必须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各企业领导、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园区管委会消防领导机构,在上级政府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做好园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消防检查。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单位火灾隐患。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公众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重点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设施、火灾报警设备等固定消防设施和抢险救援器材,并及时购置、补充、更新。任何单位、场所必须制定本单位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消防部队开展“六熟悉”、实地灭火演练等工作。各类新建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建的“灭火救援专家小组”,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工程技术人员要首先到达现场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五)加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六)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事消防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程序,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消防人员上岗的凭证。已经在岗但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和鉴定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各区、乡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农村牧区消防组织网络和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开展“消防示范村”、“消防五好户”评比活动,进一步夯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基础。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消防工作奖惩机制
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坚持依法治火,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消防工作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之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对于忽视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或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