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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07〕14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7-100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7-10-11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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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7〕8号)精神,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大量的矛盾和问题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信访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十分繁重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2、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和谐乌海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从政策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中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研判制度,重视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作出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决策时,要责成信访等有关部门开展事前信访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4、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和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对部分合理的诉求要对合理部分及时解决;对群众提出的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生活确实困难的上访群众要采取适当救助的办法妥善处理。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引导涉诉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实现信访事项与涉法涉诉案件的访诉分流,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司法部门可视情况减免诉讼费,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带头履行法院的判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反映问题的正常信访权利,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确保有人受理、有人承办、有人督促落实,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认真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要通过开通信访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等方式,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为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要抓紧建设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市、区信访信息与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联通,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6、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要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重视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对群众到镇以上党政机关和信访机构的初信初访要认真登记,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对因不重视初信初访工作造成群众越级、重复上访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7、依法规范信访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驻京劝返中心要依法加强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矛盾排查调处中心要通过办班培训等形式,做好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职责,对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劝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对少数事实清楚、处理到位而又长期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敌对分子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利用信访活动进行渗透破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8、切实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上访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从正面对上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思想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9、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解决。各级党政领导都要按照分工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口上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分管口上的信访工作,对所分管领域发生的信访问题,积极主动协调处理。要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评和评价办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特别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和主要领导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分管领域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情况作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同时,在考察拟任干部工作中,要听取同级信访部门的意见。
  10、健全和完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人大、政协参与市联席会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全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建立群体性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超前做好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群众进京赴自治区非正常上访工作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妥善处置进京赴区的非正常上访问题。
  11、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领导包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报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处置。要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领导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联系点,对定期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调处责任,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妥善解决。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涉法涉诉、企业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别由各级联席会议相关专项问题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排查化解工作。难以界定主管部门或者跨地区、跨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或属于政策协调方面的问题,由本级信访部门协调解决或提交联席会议指定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原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实体关系消亡的,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做好稳控工作。
  12、健全和完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政协积极配合,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市(区)委、政府两办督查室、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机制,从四大班子抽调领导干部,牵头组成督查组,采取联合督查、专项督查、挂牌督查等方式做好重点信访工作和疑难信访案件的督查工作。要配齐配强督查力量,实施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支持和保证信访部门充分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三项建议”的职权,即对没有按照规定处理信访问题的,要及时跟进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政策性问题,要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13、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对信访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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