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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惠二级公路黄-拉段工程等三起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案件的通报(乌海政字[2008]73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8-100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8-07-30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惠二级公路黄-拉段工程等三起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案件的通报(乌海政字[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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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办副专员冯树青专程来乌海,就群众举报的几起建设工程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案件现场调查、督办。自治区林业厅驻巴彦淖尔森林资源监督办专员邬向民、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王俊文及市环保局、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共同参与现场调查督办工作。经调查确认:
(一)乌海市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将海惠二级公路黄河村至拉僧庙段发包乌海市公路工程公司,该工程于5月20日正式破土动工,占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珍稀植物繁育区林地9.68公顷。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二)长庆-乌海-临河天然气输气管道安装工程,由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在乌海境内安装管道60多千米,共计占用我市林地面积约15.4公顷,大部位于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的实验区繁育区内,另有少量人工林(梭梭、柠条等)林地。该建设工程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三)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铺设移动通讯光缆,由哈尔滨金山通信有限公司施工,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繁育区内已开挖光缆沟3600余米,实际作业占用保护区林地1.08公顷。该工程既未向区市相关部门申请,更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以上三起建设工程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后果极为严重。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之一的乌海市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责令三起案件发生归属地-海南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监管不力的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管理局、海南区林业局予以通报批评。
市政府决定,立即成立由林业、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三起违法案件展开立案调查,查清事实经过,分清责任范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之后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对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山通信有限公司等违法单位做出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结束后,各占地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申报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上述三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接连集中在我市发生,密度之集中,面积之大,性质之严重是我市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究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我市的林业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各级干部群众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缺乏自觉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认识;在《森林法》普法宣传中缺乏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教育,警示作用不明显。其次,有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对如何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认识不到位,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第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案件发生地所在区林业部门,职守缺位,监管失察,种种原因导致森林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控制局面等。
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这几起案件进行认真反思,汲取经验教训,摆正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环境的关系,把科学发展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市林业局、环保局于近期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四合木自然保护区的林地保护情况大检查,认真清理保护区范围的各类已批、未批占地项目,在此基础上市林业局要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在今后的建设工作中尤其是涉及林地占用、林木采伐等内容时,要自觉遵守林业及其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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