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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双12条” 减排措施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44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8-100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8-09-25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双12条” 减排措施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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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8年8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全区减排形势分析会议上,制定了“双12条”减排措施。2008年上半年我市两项主要污染物“一升一降”,面临的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双12条”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市政府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各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加快千峰电力、西水创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脱硫设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投入运行。乌海化工公司已停产4×20蒸吨燃煤锅炉不得恢复运行。大漠发电厂2×2.5万千瓦机组、乌海化工公司2×75蒸吨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招投标,明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到期完不成进行停产治理,由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进行挂牌督办。
二、各燃煤电厂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和时限,对在线监测点位进行改造,否则取消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今年下半年对所有电力企业煤厂的煤质要强化检测,凡达不到设计煤质要求仍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要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自治区第一批15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企业中未完成任务的千峰水泥、乌海化工公司、海吉氯碱化工公司、君正化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必须在9月底前安装完毕,并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到期未完成的,电力部门对其采取断电措施。对其它排污企业,各区要列出时间表,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对未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企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降低该单位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对其新(扩、改)建项目不予审批,报请证监局和银监局不予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申请和贷款申请,对执行脱硫电价的燃煤电厂要按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暂缓或不予核准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四、乌达区污水处理厂、海勃湾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安装完毕,并经过市环保局的验收,否则取消其财政补贴;乌达区要加快管网建设,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目前的0.5元/ 吨提高到0.8元/ 吨;〖JP〗2009年底前三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投入运行,在投入运行前对三区排放废水项目实行限批。
五、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加强对中水的使用。对不按要求使用中水的电力企业,水资源管理部门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市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时限关停中能乌达发电公司11.2万千瓦发电机组。对已完成的减排项目,要对照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细则,认真进行整理建档,确保减排量得到国家的确认。同时,在乌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到1.2万吨的基础上,完成对乌达区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
七、各区对现有球团冶炼、片碱、炼铁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区规划进行清理,应关停的在今年年底前予以关停淘汰。保留的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逾期完不成的停产治理。
八、加强对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09年关停所有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新建、在建的100万吨焦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其污染防治工程实施环境工程监理,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点火试生产,未经环保及有关部门许可,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水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供水。
九、对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治理。
十、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十一、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十二、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防止高污染产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凡是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凡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十三、认真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减排责任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与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挂钩,与项目审批挂钩。各区政府每年要设立500万元的减排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对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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