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乌海市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4 各区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三、应急措施
3.1 信息监测
3.2 预测与预警
3.3 应急响应
3.4 信息报送与处理
3.5 指挥和协调
3.6 处置措施
3.7 安全防护
3.8 应急终止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
4.2 信息发布
五、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5.8 保险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七、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全市应对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所辖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乌海地区,应由乌海市处置的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或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④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家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⑤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2)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③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④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⑤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⑥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下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指挥机构。
乌海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善后处理,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决定启动或终止全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
(4)发布全市突发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5)决定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负责人。
(6)决定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执行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副秘书长、三区分管副区长及市环保局各副局长指挥部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交通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气象局的分管负责人。
(2)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物质保障,要保证所需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②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处置中的联动工作;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做好环保监察的配合工作;参与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③市建委: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指挥协调城镇供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④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⑤市农牧业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负责化学农药、化肥管理;发生水污染事件时,组织农牧业灌溉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件损失。
⑥市水务局:在发生相关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协调调度,控制和减轻污染损害。
⑦市林业局:负责森林、湿地、濒危物种、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保护的防控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事件受污染对象的基本情况;负责提出相关事件的处置建议;参与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⑧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地区治安,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疏散事件影响地区群众;进行事件发生影响范围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追查放射源、侦破放射源丢失案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爆炸品、核与辐射的应急救援,并在救援中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
⑨市民政局:负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到事件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