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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乌海政发〔2009〕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9-1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9-02-27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乌海政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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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为应对全市工业增速明显下滑,多数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市场需求萎缩,停产、半停产企业大量增加的情况,于2008年10月下发了《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应对当前工业经济面临困难的初步意见》(乌海政发〔2008〕57号)(以下简称《初步意见》)。其中,《初步意见》关于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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