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0〕34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0-10029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0〕34号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0-07-0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0-07-02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0〕34号)
作者: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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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紧急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十一五”前4年,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3.46%,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80%;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连续3年保持了“双降”态势,分别完成“十一五”目标的38.44%和91.67%。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节能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现距年底节能减排交卷时限仅6个月的时间,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在我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用能需求刚性增长,能源消耗显著增加,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随之增加,节能减排形势更为严峻。同时,结构性节能减排的空间越来越小,节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各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继续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6.23%,“十一五”降低28.23%。其中:海勃湾区万元GDP能耗降低8.50%,乌达区万元GDP能耗降低5.85%,海南区万元GDP能耗降低7.07%。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8.6万吨以内,COD控制在0.8万吨以内。
节能减排指标作为对各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各重点节能减排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点企业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方面的评优选先。市、区监察部门根据节能减排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于今年3季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性考核,提前告诫,督促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加大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二)全力落实年度节能减排计划。
年初,市政府编制印发了《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明确了减排目标措施和具体项目。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减排企业要严格执行减排计划,将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每个项目要有分管区长和分管领导协调督办,牵头落实。要建立倒逼机制,明确各项目施工、调试、环保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完成时限,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时间到位、责任到位、质量到位。
(三)继续淘汰落后产能。
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突破口,继续淘汰一批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项目和产能。2010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水泥65万吨、电石16.1万吨、铁合金9万吨、焦炭36万吨、玻璃34万重量箱、造纸0.4万吨)于6月30日前提前全面淘汰关停。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对在限期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给予资金方面的补偿奖励。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
在此基础上,各区要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深挖炼铁、球团、化工、白灰、水泥、电力等行业结构减排的潜力。对已关停的减排项目,特别是16家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神达电力、中能发电厂、包钢卡布其水泥厂等要在7月10日前完成主体设备的拆除和地形地貌恢复工作。
(四)增加原煤产量,提高洗煤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率。
原煤产量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2%,工业增加值占GDP的20%。三区政府适当加大煤炭产量,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的产量统计工作,全市原煤生产企业按区属划分符合条件的全部进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我市洗煤行业产出率75.12%,产出效率偏低,三区政府需进一步提高洗煤企业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率,坚决杜绝煤矸石自燃造成二次污染,做到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提高能源加工转换效率。
(五)实行电石、铁合金限产计划。
自治区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印发了《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紧急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12号),对电石、铁合金实行限产,分配给我市电石产量100万吨、铁合金产量19万吨。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严格执行全区电石、铁合金产量分配计划,根据节能形势的需要,对电石、铁合金实行限产或停产措施,以遏制电石、铁合金快速增长。从现在开始铁合金行业中硅铁企业全部停产,剩余产量分配给锰铁、铬铁、镍铁等企业;电石按限额分配(尽量分配给电石-PVC上下游一体化企业集团),视情况适时调整。
(六)实行节能减排预测调控机制。
1、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经委、环保、统计、电业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做好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预测工作。
2、增强企业节能减排意识,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以确保各类工业能源统计报表资料真实、准确为重点,近期市统计局对177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3、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全部建立能源统计台帐,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如漏报、瞒报、错报能源数据,将依据《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所收资金纳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4、加大电力、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运行管理力度,加强全社会、及重点行业用电用煤情况月度分析,各区、各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全社会煤炭消耗新增量的统计工作,科学、全面地反映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耗的新增量,为节能减排目标预测调控提供依据。
(七)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发改价格〔2010〕978号、内发改价字〔2010〕930号)基础上,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铁合金企业和2.5万千伏安以下电石企业(PVC企业自建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石炉除外)执行临时性差别电价标准,在现有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在核查中发现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不到90%以上的实行限产限排直至停产治理,并建议自治区相关部门取消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八)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对标。
按照国家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和自治区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市区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份开始对年能源消费5000吨标煤以上112户重点用能企业产品能耗开展拉网式现场检测,核实并确认相关数据后,对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下达《征收超限额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限制类企业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10元,所收资金纳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九)实施焦炉“点火炬”限期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规定“点火炬”焦炉属违规用能行为,针对我市焦化企业“点火炬”焦炉能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的现象,新建、在建焦化企业不能配套处理“点火炬”的企业,不得开工投产;各区政府对“点火炬”的焦化企业,限期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未按时限整改的企业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十)积极推进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
为推进流域项目进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将流域项目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各区政府和各项目督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保证稳定运行;对进行调试和在建的项目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尽快达到稳定运行,及时通过验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项目。同时市流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监察局定期对我市流域规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重点节能减排企业监管力度。
1、认真开展年能源消费5000吨标煤以上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审计监察,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千家企业”、自治区级和年能源消费10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力度。乌海节能监察检测中心要逐户对上述企业的用能情况进行督查,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其全面完成与自治区、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
2、实行10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与市级领导职责包联制;5000吨标煤以上-10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按照所属区域,实行节能目标与区级领导职责包联制。
3、加快推进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验收监测和联网工作。特别是重点减排企业华电乌达热电、北方联合电力乌海热电、乌海市化工厂、乌海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乌达区污水处理厂必须于7月15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确保自动监控系统的比对验收。
4、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减排核查的频次和力度,现场核实设施运行参数、历史数据及其档案资料,建立好现场监察笔录,并由企业、核查人员双方签字后确认,核定的数据将作为减排核算的依据。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