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推进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建设,加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中央《决定》将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强调必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2、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还占有较大比例;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各级人口计生、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4、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和全市“一体化”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5、流入地要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属地化管理”要突出抓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工作点、居住点、活动点“三个关键点”,确定责任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宣传教育、普查服务等项制度,做到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经商市场、居住社区等各方管理有机结合,堵塞漏洞,提高水平。落实“市民化服务”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的理念,努力为流动人口生育、生活、就业提供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七免”服务,即宣传咨询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费、查环查孕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免费、生殖保健指导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同时,还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等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劳动权益维护等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使流动人口真正享受市民待遇,促进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的和谐相处。
6、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做好外出人口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生育服务事项,依法落实流出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流出人口留守家庭解决困难。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相关信息。
7、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互动,通过电话、信息平台、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加强交流与协作。要建立两地间密切协作的案件查办制度。市外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以及交界的地区,要建立协作关系,签订人口计生区域协作协议书,在信息提交反馈、婚育证明办理、技术服务协助、违法生育协查协处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现居住地和违法生育发现地要通过正式途径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积极协助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协商确定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征收的,户籍地应当协助调查、核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8、坚持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争取,主动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全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加强督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各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
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人口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情况记载完整,每季度向辖区乡镇、街道人口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宣传部:指导报刊、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和对外宣传,把握正确的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把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情国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劳务部门在劳务输转、为流动人口办理务工就业手续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农区劳动力转移、流入务工人员就业时,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民工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对农区“两户”给于优先优惠,并免收有关费用。
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办理流入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指导中等以上学校开设人口理论课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课;积极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要详细登记备案,及时向现居住地镇、办事处和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积极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应优先提供服务,对政策外怀孕的流动人员应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各级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配合社区居委会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现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造册登记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通报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要围绕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