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33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7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3-08-06 00:00:00 | 公文时效 | |||||||
现将《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9日
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投资项目拉动当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扩大投资、经济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安排和实施投资项目时,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的内容,并通过为投资项目和求职人员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求职人员的“三赢”。
(二)实行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重点培育、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当地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投资项目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坚持“五同步”工作机制,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预测同步进行,项目立项与确定用工计划同步进行,项目建设与技能培训同步进行,项目投产与签订职工劳动合同同步进行,项目运行与政策法规落实同步进行,最大限度帮助当地劳动力实现就业。
二、部门职责
(一)发改和经信部门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时,把带动就业指数作为评定投资项目的一个重要标准纳入评价体系,分类制定各行业投资项目的就业指标,按照同等条件下提供就业岗位多者优先的原则予以审批,其中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至少占用工总数的60%。要指导投资主体在可行性分析时,根据投资项目的投资量、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性质,对项目所需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需求进行测算,纳入项目可研性报告并形成专论。要及时将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就业岗位设置及需求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研性论证时,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对投资项目安置就业情况进行综合性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对于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较好的项目单位,优先按规定使用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并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根据投资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前介入,在项目立项阶段,与项目单位及时沟通联系,积极宣传我市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优先招用当地劳动力;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用工需求情况,包括项目开建时间、施工期限、用工情况及开工期间、项目竣工后的岗位需求和培训需求等信息。在项目建设阶段,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采取定期发布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和洽谈会等形式,为项目单位和求职人员搭建全市范围的就业对接平台;根据项目单位的用工需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定向培训;培训结束后,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在统筹考虑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壮大主导产业的同时,注重引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力度,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促进就业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五)税务部门要落实项目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税收扶持。
(六)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提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引导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当地失业人员。
(七)规划部门要在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安排就业数量作为一项预期目标,对吸纳就业情况作出增量安排。
(八)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编制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有针对、有计划地培养、培训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并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九)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导农区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农区居民转岗就业能力;合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出培训方向和内容,并报就业部门;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研究制定多渠道促进农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十)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第一时间掌握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指定专人、主动参与、提前介入项目筹建,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咨询,为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方位服务。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二)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典型企业和典型个人,为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协助做好联动工作,共同抓好落实。
三、优惠政策
(一)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地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在中央负担25%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区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三)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农区劳动力作为产业工人1年以上达到30人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当年贷款利息的3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对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补贴企业1200元,连续补贴3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对培训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投资项目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对于在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方面贡献较大的投资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推动投资项目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仍由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二)建立就业情况动态监测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片包干动态监测,动态掌握项目单位经营与用工需求情况,及时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本意见中所指的“投资项目”为政府或企业新增投资,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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