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3〕42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3-09-02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3〕42号)
作者: 来源: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程序,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制度落实,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施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市(区)政府负总责,城管调查摸底,民政积极救助,公安主动配合的原则,三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区)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市区民政、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的救助工作,三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救助工作。

(二)以人为本、积极救助民政部门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坚持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帮扶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救治性救助和帮扶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做到发现一人、救助一人。

    各级公安、城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或各区民政部门;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医疗救治。

(三)重点惩治、长效管理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利用拉、缠、抱等形式强讨恶乞扰乱公共秩序的乞讨人员,作为重点惩治教育对象,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管部门配合进行日常查处和不定期集中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职责

    成立乌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民政、公安、司法、卫生、城管、财政、教育、人社、发改、残联、妇联、共青团、交通、铁路部门,日常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完善和健全乌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合力。

    联合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做好接收工作。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衣、食、住、医、行等无偿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做好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返乡工作。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资助返乡火车票、汽车票及返乡途中生活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提供护送返乡服务;对无法查明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受助人员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对发现有吸毒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受助人员,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二)公安部门。

    在工作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人员,要直接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通知卫生急救部门予以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安全、避免对其他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协助民政部门对受助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并出具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时间、地点的详细书面证明,与民政部门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对不听劝导在公共场所露宿、强索、强讨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秩序的恶意乞讨人员,以及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生物检材采集,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以便于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同时,要积极配合救助机构对受助人员建立DNA数据库,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和全国打拐、走失人口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

    在市救助管理站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为流动救助车辆的停靠、通行提供方便;根据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受助人员返乡需要,予以协助、配合护送。

(三)卫生部门。

    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市人民医院、樱花医院、第三医院(传染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各区人民医院做为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各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等部门送来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抢救和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及费用结算。

    定点医院在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时,应比照医疗保险规定合理救治。

定点医院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传染病,按规定及时向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对病人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疾病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染污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四)城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将其护送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街头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民政部门。

对在车站、繁华街区、广场、风景区、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重要公务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职业乞讨人员,市、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劝返、教育和处罚。

(五)财政部门。

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开支、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医疗、返乡、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监管职能,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教育部门。

    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杜绝中小学生流浪街头。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支持和帮助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探索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七)司法部门。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做好流浪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九)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安排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时,公路运输、铁路等部门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十)残联。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民政、教育部门开展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指导。对救助保护机构中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将乌海市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照顾等工作,维护流浪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在集中查处非正常乞讨行动中,成员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按要求抽调人员和车辆。

(二)要保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要的编制、人员、经费、设施条件。

(三)实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责制。各区、各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首办责任制,即谁先发现谁负责,积极履职,依法办事;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造成流浪乞讨人员伤亡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2013829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