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2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49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9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3-09-16 00:00:00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2012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要于8月30日前将辖区内符合补贴要求的住宅小区明细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至市住建委,同时将所报住宅小区的原始资料建档留存以备查阅。
2013年7月29日
《乌海市2012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扩大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长效运行,根据《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乌海政办发〔2011〕71号)和《乌海市物业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机制,本着“多干多补、干好多补、不干不补”原则,鼓励物业服务管理“连片服务、连锁经营”,拓展、延伸物业服务内涵,通过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补贴扩大社区物业管理覆盖面,努力营造优良人居环境,全面提升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2、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2012年在乌海市辖区内服务、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所服务小区的住宅面积予以补贴;在一个小区服务满2年的每平米补贴1元;服务合同签订2年以上,服务超过半年的每平米0.8元补贴;服务合同签订1年,服务不满半年的不予补贴。分期建设尚未完全交付使用的小区不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补贴资金的用途
补贴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停车车位改造,绿化补植及绿化用水,大中型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购置(补贴购置总额的30%)等。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补贴和奖励。
五、资金的拨付
市住建委、财政局要按各区住宅小区现有物业服务的面积下达补贴文件。各区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各区房管局或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现场查验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疑议的予以拨付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使用程序
补贴资金的列支由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业主意见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各区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各区要按季度上报市住建委备案。
七、监督检查
各区要对所有实施的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市住建委要全过程审查。对虚假上报资金方案,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对该区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冻结该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对其发放物业补贴,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