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47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9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3-09-22 00:00:00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制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内环发〔2012〕13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检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我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后,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只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免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外省、市转入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的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下同),并经环保检测分别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公安部门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当年新注册、转入、注销、转出机动车等相关统计数据(机动车统计报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抽检工作。
四、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上路车辆,要加大查处力度。从2013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具体区域为:海勃湾区西至滨河大道,北至林荫大道,南至学府街、海达街,东至沃野路;乌达区西至皇冠路,北至新民街,南至幸福街,东至团结路;海南区西至海拉公路,北至拉僧庙街,南至公乌素街,东至黄河路,以上限行区域均设置明显限行标志。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站建设并向社会公告,尽快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老旧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要依法强制报废,注销与拆解数据要相互衔接。污染物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要依法注销拆解。研究出台提前淘汰“黄标车”鼓励政策。
七、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总抓的作用,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检测水平和检测率;加快机动车监控平台建设进度,实现监测数据、标志发放实时监管;进一步规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程序,建立“黄标车”名录,为淘汰“黄标车”提供技术数据。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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