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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2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1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3-10-2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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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决定从20131015日起,对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

(二)市社保局和市退管中心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

二、补贴标准

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3.28/平方米·月)和规定的采暖月数(6个月)计算。低保户和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按户发放。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

1. 厅级干部2560/·年;

2. 处级干部、正高、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170/·年;

3.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中科级干部、高级技师、技师、中级职称人员和处级以下离休人员1770/·年;

4.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科员、助理级、高级工、中级工以下干部职工1380/·年。

(二)企业退休人员1380/·年;

(三)遗属户1380/·;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1380/·年;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1380/·年。

三、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二)企业离休人员及遗属户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批。

(三)企业退休人员及遗属户由市人社局和市退管中心审批。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分别由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审批。

(五)享受范围交叉重复的,只能按照一种身份领取取暖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四、发放方式

职工住宅取暖补贴于每年1015 前一次性发放,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取暖补贴由财政拨付所属单位发放;市、区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取暖补贴由市社保局一 次性发放;市退管中心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取暖补贴由市退管中心一次性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暖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 放;低保户取暖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

五、补贴资金来源

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市、区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退管中心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仍由乌海神 华能源公司承担和支付。

六、有关要求

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暖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的认定、审核、批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取暖补贴资 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防止发生漏领、冒领行为。在组织实施取暖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帮助当地供热企业做好取暖费清欠工作。

七、其他

驻市单位和各企业参照此通知执行,取暖补贴资金自行解决。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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