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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14〕4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4-02-1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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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1235”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归口负责。各部门对本系统及主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示范带动。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以及获得各类先进称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规范用工、依法参保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维护良性互动。
        (三)总体要求。
        ——坚持“三个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要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实现“三个转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控转变,切实预防和遏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要由侧重查办个案向全面监察与重点办案并重转变,不断改进监察执法方式;要由部门单独执法向部门联合执法、联防联控转变,着力完善执法工作机制。
        ——处理好“三个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处理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与劳动者受益双赢;要处理好增强执法效果与转变工作作风的关系,树立劳动保障执法队伍良好形象;要处理好加强日常监管与构建长效机制的关系,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工作主线,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中心,全面开展“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劳动保障突出违法问题。要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检查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 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监管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完善“五险合一”社会保险核定征缴机制,采取社保联动登记、就业源头控制、信息资源共享、构建诚信体系等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企业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力度,以新办企业、非公企业和新招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对象,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将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口全覆盖转变,加快形成资金来源充足、监管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便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2. 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3号)要求,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将劳动保障管辖区域以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为基础划分若干网格,为每个网格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同时,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调度执法力量。通过实施“两网化”管理, 做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执法力量前移,强化对用人单位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控。
        3. 做好预防和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三区政府是排查清理辖区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农牧民工工资预防和清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牧民工较多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社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实施源头治理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改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包括质押金)、偿还方式、期限和利息等。
        建立欠薪预防监督体系。在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行业下属企业要定期向行为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具有相关审批和备案职能的部门,要定期向人社部门通报或告知项目工程的相关信息,人社部门要提前介入、事前监控。
        建立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不断完善落实工资专款拨付制度、工资发放备案制度,现场劳资员制度。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农牧民工工资以专款形式拨付,并负责监督工资发放,严禁挪用,施工企业发放工资后要及时到建设单位备案。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畅通欠薪救济渠道。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欠薪救济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协调、法律援助等事后救济工作。落实好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相关部门联合办案和企业欠薪约谈制度,强化与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使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形成快速联动反应工作机制。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评估机制。各部门要探索制定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引发恶性事件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对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系。
        (二)职责分工。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全社会的事业,各区、各部门要群策群力、协作配合,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人社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拒不参保、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未参保、欠缴社会保险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问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直至清出市场。市发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是否参保、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招标审查、贷款融资的条件。市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查处欠薪逃匿、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查处黑恶势力参与“恶意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涉嫌犯罪的案件。市司法机关负责为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及时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地税部门发挥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主体的作用,严格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清欠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社会保险费。市经信、交通、林业、煤炭、工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处理好本系统、本区域和其主管的用人单位未参保、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问题。
        同时,要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指导和督办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监察。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案件处理,组织开展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强化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形成推动工作合力,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努力构建各区、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协管员队伍,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执法车辆和装备,提高快速反应和应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能力。
        (三)完善执法联动、案件联处机制。各区、各部门坚持“早预防、早监控、早排查、早处理”的原则,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拉网式清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整体合力。
        (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将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评优选先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给予资金奖励或政策优惠。对于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形成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动力机制。
        (五)建立联席会议和违法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一次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实行违法违规事件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对未按时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相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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