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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37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3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6-07-22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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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3日 

 

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环发〔2009〕8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军队、武警车辆以外,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第三条  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对其尾气进行环保检。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印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册登记的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达到我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机动车在办理年检前,应在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车办理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环保标志发放处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所有者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或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对属于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的轻型汽油车的,免费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不属于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的轻型汽油车的,应上线对尾气进行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6年内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辆须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要求进行环保检测并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后公安机关方可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外地转入机动车经当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环保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或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环保标志发放处,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环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测日期止。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一)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或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持《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登记表》,在环保标志发放处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工作人员依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记录,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损坏或遗失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止。

第十二条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编号规则: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的情况,制定下发各检测单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编码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25日印发的《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中第五条第七项检测管理中的使用天然气的机动车免于检测的规定因与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4月2日出台的《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中相关要求冲突而作废,其他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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