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1-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乌海政办字〔2016〕6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开展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
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等文件要求,我市开展了“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监控中心及管理平台已搭建完毕,日常值守监控机制与运行维护保障体系也已建立,具备了全面建设的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乌海市2016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相关任务,现就全面开展“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意义
“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是使用先进的物联网感知技术与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对城市重点建筑、重点单位及公共复杂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进行联网,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图像信息,实时传输到远程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测与管理的消防信息化应用系统,是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该系统的建设,可有力推动我市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综合能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通过系统运行后各类信息数据的积累,可进行消防大数据分析,得出规律性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城市消防工作。
二、建设任务
“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由信息采集、日常监控、管理监督三部分组成。具体建设任务:
(一)通过物联设备与网络,实现前端消防设备信息的实时采集。全市建立一个值守监控中心,搭建管理平台,实施集中式的远程联网监控。各联网用户安装烟感、温感、可燃气体、电弧检测、水压探测等物联网感知设备,实时获取报警信号、故障信号,与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的视频信号一起,通过有线与无线通讯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管理平台中。
(二)建立日常值守监控制度,主动发现与排除故障,消除火灾隐患。值守监控中心24小时监控前端上传的消防数据,发现隐患,通过电话、视频、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业主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监控与整改结果随时发往消防主管部门。
(三)实现消防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实现消防大数据的综合利用。消防主管部门可在本单位通过网络,实时接收和查看监控中心发送的日常监控、检查、整改的数据,对各联网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通过监控平台积累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宏观指导全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联网范围
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市辖区内火灾危害性大、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要全部实现与监控中心的远程联网。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镇、街道办事处,委办局;
(十一)重要科研单位;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三)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以上范围之外的“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动员与指导业主加入监控系统。
四、建设步骤
在联网范围内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安排,消防三级管理及以下单位(含“九小场所”),由市公安局治安分局统一安排。各类单位分批分期完成与监控中心的联网。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联网;
其它在联网范围内的单位,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联网。
五、建设要求
(一)凡符合入网条件的单位,原有的自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直接联网;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联网。
(二)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必须符合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入网要求,并在投入使用前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远程监控系统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三)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四)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且为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五)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联网及联网后的运行监控、设备维修保养、检测均为有偿服务,具体价格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六、保障措施
(一)各联网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要求,主动完成联网工作。
(二)负责远程监控联网、日常监控及后期运维任务的企业,要与联网单位要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监控中心要实时监测联网用户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运营服务机构要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三)联网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实时接收远程监控中心发送的设备故障和消防隐患信息,及时整改和反馈。消防主管部门要依据监控中心的监控数据,对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标准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当前已有财产保险企业与市政府达成“智慧城市”共建协议,在“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中,愿为已购买其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负担消防远程联网工程建设费用。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推进消防联网工作中,积极主动与相关财产保险企业对接,利用好此项服务内容,为“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服务。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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