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5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15:57:37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0日
乌海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21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内国土资发〔2017〕71号)要求,切实有效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全面防范和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工作部署,于4—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任务,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7〕2号)精神,践行“四个意识”,切实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在抓细、抓长、抓出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公开、公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一是履职到位。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的职责,严厉打击和制止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二要程序合法。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整治煤矿超层越界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检查、发现、制止、立案查处和转送移交都符合规定,既要严格执法、履职到位,又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三要建立台账,要以本次检查为基础,建立由矿业权人、检查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确认的检查台账,实现煤矿一矿一档,动态管理,并将日常监督管理、动态巡查、矿山年度动态储量检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和群众举报等渠道掌握的资料一并纳入台账管理。要实行对账销号制度,落实责任人,限期办结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的查处。四要全程留痕,通过音像影像、文字记录、文书送达、现场取证等方式专项整治的每一个环节都留取痕迹,妥善保管检查台账及发现的证据材料,对形成的各类检查成果,要及时归档,纳入矿山检查台账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专项整治范围、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全部有效煤矿,对列入煤炭行业去产能不再开采的煤矿,不列入专项整治范围,但要确保其不再生产,并尽快完成关闭工作。
(二)方式及相关要求。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由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电力部门共同实施。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开展:
1.煤矿企业自查。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煤矿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发放专项整治工作文字材料,提出企业自查工作完成时限 。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在乌海地区的煤矿,要深化内部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自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
要求:
煤矿企业根据不同生产状态,开采方式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资料:
生产矿山:前三年的年度储量检测报告及自查报告。
停产矿山:停产前两年的年度储量检测报告及自查报告。
露天煤矿:提供最新的煤矿生产采掘工程平面图
井工煤矿:提供最新的煤矿生产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矿山企业要立即整改,并在煤矿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如实说明;发现超层越界的,要立即撤出超层越界区域,对超层越界区域进行永久封闭,并核实超层越界区域的煤炭量。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查及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整改结果。
2.接受社会举报。在煤矿集中的地区和每一个煤矿张贴和发放专项整治宣传材料,鼓励矿区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煤矿超层越界线索。各级管理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市政府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给予5000-10000元现金奖励;经举报发现矿山严重越界的,可按上限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相关情况实行最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泄漏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联合开展检查。要在煤矿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区政府牵头,由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全部煤矿进行逐一检查。
要求:
(1)各区检查组对井下的密闭墙要进行定位,要进行实地测量,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核实批准的开采范围,对照煤矿提交的相关资料,查明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各区在检查中形成的各类资料,以及矿方提交的资料要统一管理,及时归档。
(3)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安监、煤管等部门对各区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4.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查处结果通过矿业权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要求:
(1)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那些在自查中弄虚作假的煤矿,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矿山企业,可依法按程序上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法合规,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指导开展工作。
(4)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报请相关资质批准部门吊销相关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5)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各区政府要切实将相关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实到位,明确责任人,监督矿山企业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查组可通知供电部门停电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两次以上超层越界行为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程序吊销证照。
(6)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安监局根据自治区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列入惩戒名单,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内社信办字〔2016〕15号)执行。
三、时间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4月上旬)。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工业部门调查摸底,列出我市煤炭整治清单,各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发布通知,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中旬至4月下旬)。由所有煤炭企业按各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凡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一律要立即纠正和整改,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工业部门,接受管理部门处理;管理部门对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如实上报的,可从轻处罚。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上旬至7月中旬)。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对超层越界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企业存在问题不上报、不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各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统筹与协调,并组织抽查。
(四)上报总结阶段(7月下旬)。各区、部门将整治工作汇总上报市政府,于7月31日前由市政府统一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五)巩固阶段(8月)。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做好迎接上级对我市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同时做好回头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为确保完成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切实加强行动的组织协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内国土资发〔2017〕71号),决定成立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工作小组(具体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总结汇报联席制度、专家把关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严格责任落实。为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国土、煤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沟通联系,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做好本次专项工作。联合检查工作阶段,公安部门要全程参与联合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抗拒检查,妨碍公务的要依法及时处置。为保证工作人员安全,保障井下通风、不断电,电力部门要配合做好安全供电工作。各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把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市政府将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定期交流经验,把好的经验定成标准和规范加以推广。同时还要做长期计划,煤炭的超层越界检查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临时性的,更不是一阵风,要建立长效机制,让矿山的的安全生产和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矿业发展的红线。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各种媒体上公开本次专项行动内容,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保障生产工人的生命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成为我们的头等大事,公开一些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广泛宣传,形成一个珍惜生命,以人为本的舆论环境,号召社会各界支持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乌海市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工作小组
附件
乌海市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
协调工作小组
组 长: 王文杰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尹广宇 政府副秘书长
巴崖尔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宝清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局长
赵增继 市煤管局副局长
王灿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军生 市电业局副局长
成 员: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多明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副局长
崔 智 市煤管局副调研员
王锐锋 治安分局局长
张卫东 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贾晓玉 乌海市电业局安监处处长
联系人: 牛海兵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电话:6992030
陈世刚 市国土资源局科长
电话:6992026
陈 祥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科长
电话:2097020
高 鹏 市煤管局科长
电话:3559863
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协调工作小组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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