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11B/2023-0062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扩大有效投资 | |||||||
| 概 述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3-02-13 09:25: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1.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申贷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期限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 贴息标准
2021年以后新发放的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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