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现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复范围
已被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网公布的信用主体。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二、修复方式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特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不良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公示期限满1年后,不再对外公示。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三、修复条件
申请环境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公示期满3个月;
2.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3.做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修复提交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罚没款票据复印件;
4.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证明材料;
5.信用修复承诺书(表式见附件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表式见附件3);
6.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核查情况材料。
五、修复流程
1.信用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信用修复资格审核和材料齐备审核;
3.失信信息审核通过后,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附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背承诺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公示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可选择在线申请修复,或通过信用部门完成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网公示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完成修复。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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