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24号令)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为,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现将《乌海市2026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各项工作落实。
一、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
纳入名单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编制,并按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报告需全面涵盖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
企业发生特定生态环境相关事项,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系统,披露内容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披露专项要求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企业在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开展披露工作,不得缺项、漏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披露专项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全面披露外,还需额外披露以下专项信息:
(一)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原因;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进展、方案落实、评估结果及验收情况等信息。
五、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专项要求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 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六、其他事项要求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各区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2026年3月31日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