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矿山安全普法】设备设施篇一防护装置缺失,就是为事故打开“方便之门”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
概 述 | 【矿山安全普法】设备设施篇一防护装置缺失,就是为事故打开“方便之门”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5-10-11 15:35: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为督促全市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现公开发布一起煤矿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01案例经过
2025年8月,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常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入口处未按规定安装格栅、防护栏等物理隔离装置,作业人员可直接接近入口区域,存在误入破碎机的重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对隐患现场进行了影像取证,并详细记录了隐患位置、设备编号等信息。
02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项: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03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风险分析
该起安全隐患直接关联机械伤害类事故,且极可能发展为死亡事故。转载机与破碎机是煤矿工作面连续运转的核心设备,其入口处正是动力传动与物料吞噬的关键节点。一旦人员误入,高速旋转的滚筒与链条会瞬间卷住衣物或肢体,将整个人体拖入内部结构复杂的破碎机中。事故后果绝非简单擦碰,而是会导致肢体被绞断、撕裂甚至全身卷入的惨剧,生还几率极低。
这类因物理防护缺失或失效引发的悲剧在矿山行业中已有深刻教训。2025年7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选矿厂发生的6名大学生坠入浮选槽致死事故,正是由于上方钢格栅板焊缝开裂、防护功能丧失所导致。该案例与本案中转载机入口完全缺失防护栏的情形,在本质上如出一辙:两者都是将员工直接暴露于无隔离的高风险开口或运转部位之前。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对防护装置的投入与维护绝非成本考量,而是阻断事故发生链条、履行法定安全责任的生命防线。
05普法启示
本案虽仅涉及一道防护装置,却深刻反映出部分企业在法治意识、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短板。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特提炼以下启示:
(一)安全防护是法定责任,不是可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进行规范安装与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转载机入口防护装置作为防范人员误入的关键设施,其缺失直接反映出企业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企业必须彻底摒弃“重效益、轻安全”的落后观念,把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与维护纳入生产经营的核心环节。
(二)责任贯穿全链条,人人都是安全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覆盖从决策指挥到现场操作的全部环节。企业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现场巡检人员及作业人员均需依法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以相关事故追责为例,既追究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监督责任,也追究作业人员的现场执行责任。本案中防护装置长期缺失,暴露出从设备管理到班组检查的多环节失守,相关责任人员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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