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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979396D/2023-00434 发文字号 内医保办发〔2023〕3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成文日期 2023-01-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2-01 10:56:5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 号) 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疫情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互联网首诊服务费”“互联网首诊服务费(副主任医师)”和“互联网首诊服务费(主任医师)”3 个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首诊服务,按照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
    二、本次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具有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照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四、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好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及时开通互联网医院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执行。
    附件:互联网首诊服务费项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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