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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校车使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20 17:18:18 作者: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一、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2. 机动车注册登记证

3. 校车运行方案

4.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5.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6.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7.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8.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三、办理网址:

https://zwfw.nmg.gov.cn

该网址可从任何搜索引擎上搜索乌海市政务服务网进入网站,在搜索栏输入审批事项名称,即可找到相应页面,按要求登录后进行上传资料的操作。

四、咨询电话:

0473-3998406   0473-3998395

五、地址: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府大道与滨河大道交汇口西南角市民服务中心(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专区B1-B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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