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投诉人走其他司法途径解决。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 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超过三年的;
(五) 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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