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政复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需要带1.急诊证明;2.双方身份证;3.情况说明;4.驾驶人车辆行驶证),到车管所复核窗口101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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