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占道经营者,执法局给予多次警告,对屡劝不改者,执法局有权暂扣经营工具,并妥善保管,告知当事人到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处理完成后,执法局会将暂扣经营物品归还。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