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等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农区居民劳动模范由现居住地所属区财政承担),由同级工会代发。
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体检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已纳入乌海市管理的全国、自治区(部)、市级劳动模范;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全国劳模津贴每月150元,自治区(部)级劳模津贴每月120元,市级劳模津贴每月100元。
同时荣获全国、自治区(部)、市级劳模称号的按照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津贴,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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