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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商住一体的是否需要征得周边住户同意?
发布时间:2023-06-20 10:15:11 作者: 来源: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按照该规定第五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在有住户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同适用该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乌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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