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乌海市内出现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位问题应由哪个部门监管?
发布时间:2023-04-19 16:24:49 作者: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北市场监督管理所

根据2021年9月5日起施行的《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骑乘人,应当按指定位置、区域、方向等依次停放车辆,不按规定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骑车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骑离的,处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综合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七)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市政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朝向一致,无违规占路和占压便道、盲道等不文明行为;(四)有关城市道路的其他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关于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位问题归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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