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改造后在保修期内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外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鉴定、加固、维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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