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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