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乌医保办发【2019】63号文件,《关于印发[乌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仍按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两险”合并后行政事业单位费率为百分之9.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发放,不发放生育津贴;其他单位费率为百分之9.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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