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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如何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07-24 15:33:14 作者: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业务。

  第二条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可以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依据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慈善总会印发的《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慈善医疗救助病种,结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定义的重疾病种来确定重大疾病的提取范围。具体包括: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布鲁士杆菌病、脑瘫、脑卒中、恶性肿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白内障、甲亢、慢阻肺、尘肺、Ⅰ型糖尿病、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风湿性心脏病及其他罕见性重病。

  第三条 提取时限为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近一年内(12个月)发生的重大疾病,以出院时间开始计算。再次提取需间隔满一年以上。

  第四条 提取金额原则上以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申请。

  第五条 患者的同一个病历,患者本人及同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办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六条 提取人还需满足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提取材料

  (一)病情诊断证明原件(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二)医药费专用发票或结算单原件;

  (三)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1.如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如为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子女身份证原件、同户籍的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原件。

3.如为父母提取的,还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原件、同户籍的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原件。

  第八条 提取流程

(一)职工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各网点前台进行初审,初审人员可通过出函委托三区医保局核查或在入院医疗机构的官方平台中查询患者的病情诊断或医药费结算情况。

(二)经初步审核,符合重大疾病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提取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1日实施。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办理网点及咨询热线:

中心业务大厅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

咨询电话:0473-2081540

海勃湾区分中心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26号(人民公园东门对面)

咨询电话:0473-2080136

乌达区分中心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大街建设银行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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