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1规定: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7 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新规范中只提及“定期维护、维修”,实际中参照旧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旧规范如下: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规定: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
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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