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须知:
办理条件:居住半年以上,居住登记凭证在暂住登记后即可办理,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
受理对象和所需材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满半年以上,包括以前暂住人口登记过的流动人口,须提交三种证明材料:
(一)具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等证明;
(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人事组织部门工作调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受理居住证机关:三区政务服务中心、各派出所办证大厅。
申领居住证程序:流动人口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区政务大厅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没有登记过流动人口的先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签发机关和使用期限: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丢失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三区政务大厅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平等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义务教育;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有效。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
领取居住证可以代领,代领人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居住证无法代办,需要本人前往采集照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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