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22〕23号),《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中明确规定,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 《乌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医改发 (2016)3号)中明确规定,职工普通医院住院就医的一、二、三级起付线分别为500元、800元、12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之后的起付线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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