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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工伤职工未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前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相关费用能否报销?
发布时间:2023-06-14 18:02:50 作者: 来源: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第四十一条:“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此,乌海市工伤职工未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前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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