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用户对燃气表后管道进行了私拆私改,存在安全隐患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2.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规定:“设置燃气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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