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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集采药店销售药品目录及报销比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04 15:55:21 作者: 来源: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

集采药品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我市参保职工在开通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甲类药品时,在年度内起付1000元(与定点医疗机构共用一个起付线)后,按照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的比例进行报销,在药店内购药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包含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即: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元,退休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购买乙类药品必须由参保职工现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照门诊统筹的比例进行报销;购买丙类药品全部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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