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安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实施主体应为公安机关。
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不得进入禁止的区域;饲养犬只等宠物的,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违反规定的,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