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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文明养犬等问题的监管单位是哪里?
发布时间:2023-07-10 15:12:48 作者: 来源: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属于公安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实施主体应为公安机关。 

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不得进入禁止的区域;饲养犬只等宠物的,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违反规定的,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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