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此事件处理终止。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