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受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1〕247号)
2.《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船员〔2006〕5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审批层级:盟市级
六、申请材料:
(一)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培训证明
(六)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七)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七、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以下
十一、办理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交通大厦1204
十二、办理机构: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收费标准:无
十四、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交通大厦1204
(二)电话咨询:0473-2052125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一)线上查询:登录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登陆蒙速办移动端在各事项程序内进行查询。
(二)电话查询:各盟市、旗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各盟市、旗县事项办理部门电话。
十六、监管部门及投诉方式:
(一)监管部门:盟市、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投诉方式:投诉由盟市、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或在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
(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样表及结果样本:见附件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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