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即使合伙企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且未实际分配,仍需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留存利润)需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法人合伙人需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若合伙协议未明确分配比例,则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此外,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其盈利。
若合伙企业当年未实际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仍需按上述规则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无需实际支付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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