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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5-08-15 08:57:36 作者: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政策要点

  1. ‌费用归集规则‌

  2.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基数,并以此计算加计扣除。例如:若实际支付100万元,可计入8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 ‌关联交易处理

  4. 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5. ‌境外研发限制‌

  6.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方可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 委托个人研发需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凭证申报。

  • 研发费用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交易需额外提供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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