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费用归集规则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基数,并以此计算加计扣除。例如:若实际支付100万元,可计入8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关联交易处理
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境外研发限制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方可加计扣除。
委托个人研发需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凭证申报。
研发费用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交易需额外提供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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