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不符合法定情形、未履行法定程序、未优先留用特定人员、未优先重新招用被裁减人员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争议发生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4、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办理地点: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街道通达大街新达佳苑-B区东北侧约60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材料:劳动者申请仲裁通常需准备以下材料(建议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三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打印件等)。
4、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5、证明经济性裁员及争议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发布的裁员公告/通知(原件或复印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涉及裁员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如未提前30天通知工会/职工代表的证明、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争议的工资证明(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证明);涉及优先留用/招用争议的相关证据。
6、其他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个案而异,建议提前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473-3016389
乌达区法律援助中心0473-3666148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002000008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