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该规定适用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税控收款机需具备税控功能,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存储和安全传递,并满足税务机关管理和数据核查的需求。
收入确认:通过收款码(如微信、支付宝等)收取的款项应明确计入经营所得,需与税控收款机记录的金额核对一致。
凭证管理:建议将税控收款机记录与手工账簿结合,形成完整的会计记录体系。
合规性要求:若未达到建账标准(如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或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等替代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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