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它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时长,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福利待遇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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