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接优惠方式
免税: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应税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免予征收税款。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减税:降低纳税人应纳税额,包括降低税率、减少税基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如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再投资退税:对企业将利润再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项目或企业,退还其已缴纳的部分税款。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 间接优惠方式
加计扣除: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在税前按一定比例额外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摊销。
加速折旧: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使企业在前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超过500万元的,按加速折旧政策执行。
税额抵免:纳税人因特定行为或投资而获得的一定金额,可直接抵免其应纳税额。例如,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10%抵免应纳税额。
以上仅为部分常见的税收优惠方式,具体优惠政策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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